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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微课堂‖云雷聊法之十二/《统计法》《广告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外商投资法》

赵云雷 自然微论坛 2021-02-01

赵云雷,供职于山西省阳城县自然资源局。自然人爱自由,法律人讲法治


统计法

可能与大家无关紧要,主要说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系的。

 

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,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。

 

第三次国土调查就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,是全面查实查清国土资源的重要手段。调查的结果,要作为有关统计的依据,比如:耕地面积等,国家掌握了真实准确的基础数据,才能据此作出科学的宏观决策,进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。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》也要求,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,按时报送调查数据,确保调查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任何地方、部门、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、瞒报、拒报、迟报,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。要说这个关系还挺大的。

 

地方各级人民政府、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,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、整理的统计资料,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、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、人员伪造、篡改统计资料,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、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。如果自行修改统计资料、编造虚假统计数据,要求统计机构、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、人员伪造、篡改统计资料,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,伪造、篡改统计资料,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、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,等等,都要受到相应惩处的,甚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曾经有农业税的时候,耕地面积就缩水了。现在是种粮补贴的时候,同样面积就膨胀了。承包地的新一轮确权发证,农民种的地,还是那块地,不多不少,但现在居然大了,村干部会说,以前是人工丈量的,现在那是卫星照的,错不了。你说奇怪不怪?反正土地承包证上一亩地涨到了一亩三四,家家户户多有涨的,说不定真能多领些种粮补贴。有领导就曾经说过,耕地面积就是个数字游戏,你让它大,它就能大;你让它小,它就能小,能大能小,能多能少,全看上级领导喜好,无非采取点技术手段(大家猜猜猜),掩盖了其它弄虚作假也不好说。真神了,难怪老是弄不出一个准数。大棚房如果不清理,估计涉及违法占用的13万亩耕地还是“耕地”或视为耕地,挂在账上,18亿亩耕地少了十几万亩,哪能看得见。民间调侃消息也是有的,现在可能不止18亿耕地,多了好多,19亿亩也说不定,不敢报道。如此,吃饭地够了,建设用地适度放开来增加些指标多好,省得计划卡的反让违法占地到处都有,年年发生。

 

前一段,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《关于加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质量管理保证调查数据真实性的通知》,对强化“三调”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要求。其中提到了依据《刑法》《治安管理处理法》《统计法》等,结合《三调通知》说明中央也知道这里面弄虚作假的实情,未雨绸缪,预先从制度上提出了警告,来的很及时,比之“二调”进了一大步,对避免弄虚作假搞数字游戏,对避免“三调(调查)”演变为“三调(调整)”起到震慑作用,想弄虚作假篡改调查数据的真是得掂量掂量了,统计法有道道、特别是刑事大棒跟在后头。以前没见因为土地调查弄虚作假追究过,将来不好说。

 

另外,曾经的调查队伍是想要谁就要谁,有的换几茬,因此出现了违法违纪、质量低下等好多毛病。现在要招投标吧,不能随意了,还加上了黑名单制度,制度的“笼子”越扎越紧,为国点赞。


广告法

广告法也为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广而告之也得有道道。不过,生活中虚假广告还是难以杜绝,有时候还满天飞,不好管。广告法的规定中,承担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,惟独没有“广告代言人”。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也只限于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。因此,代言人们,就敢在各种媒体上,把斧把去掉系上个绳子甩开来,大甩特甩,无法无天,胡不轮乱砍(侃),敢吹上天、离了谱,营养品也能“神药神药”“包治百病”等。当然,这个漏洞后来好像有点弥补。

 

第55条,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、第三款规定行为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第一款指发布虚假广告的,第二款指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的,这两种情况严重了,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。《刑法》第222条,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,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那个什么权健被立案调查,就涉嫌虚假广告犯罪。大家伙哄人,一浪一浪的,高级骗子吗,吹的比天大,难免犯王法。吹牛逼不犯死罪,活罪还是会有的。


反不正当竞争法

这部法条款少点,总共五章32条,就是要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,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
 

第七条,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,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:(一)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;(二)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;(三)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。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,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,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。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、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,应当如实入账。接受折扣、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。


“吃回扣”这东西不好说,商业活动中,可以说基本都有,稀少没有,但如实入账就是正当交易,悄悄装进自己布袋就会跌干。不过现实中吓死胆小的,撑死胆大的。不正当竞争的事多了去,土地、矿产交易过程中,就连招拍挂也有许多围标、陪标、串标的,什么“意向单位”了,等等,违背了诚实信用,竞争择优的原则。说轻点,也是不正当竞争,说重点,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。所以,就要反不正当竞争了。


外商投资法

这部法律是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,通过的档次很高,是2019年3月1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,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按照立法法规定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如对该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,也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。

 

权威解读其中之一是这样的: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。外商投资法是新形势下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活动全面的、基本的法律规范,是外商投资领域起龙头作用、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。因此,这部法律重点是确立外商投资准入、促进、保护、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,建立起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“四梁八柱”。

 

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以下简称中国境内)的外商投资,适用本法。本法所称外商投资,是指外国的自然人、企业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称外国投资者)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,包括四种情形。

 

这里很明显,专指外国的,不管港澳台的。港澳台就是中国的,自然港澳台投资在性质上不属于外国投资了,其另有安排。陕西千亿矿权案,曾经闹得沸沸扬扬,后来中央政法委牵头调查弄出了结论,其一为“贼喊捉贼”。小崔也被法官忽悠了。不过,这个案件里头真有好多看点。西勘院“一女多嫁”,那个什么打字员来和香港的公司,强势“插入”,把事情搞复杂了,就产生了好多故事。可能换个“马甲”,打字员换成港商,就能强势了。扯远了。

 

第二十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。在特殊情况下,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。

 

这里出现了征收、征用,针对的是外国投资者的投资,难免涉及土地。

 

另外,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其合法权益。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。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。

 

不靠谱的川普老是指责中国窃取其技术,我泱泱中华,哪个不比你美国人聪明,就你那破技术跟我们差远了!前不说四大发明,单一个5G就已甩你几条街,弄得你眼红肚疼,还不敢说其他。这不,就你那破技术,我们有法律规定,不得强制转让,当然,你要是自作黄盖,我们也得周瑜一把,互相尊重,协商为好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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